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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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依法定期催告仍不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約定事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應付款項一次付清,承租人不付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終止租約,收回其機器及設備另行出租與合適之使用者,並不受第四條有關全新及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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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信託投資公司在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且經過法定期限的催告後仍未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合約的情況下,得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應付款項一次付清。如果承租人仍不付清,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機器和設備並轉租給合適的使用者,且不受到全新及年限限制的第四條規定的限制。 其中,信託投資公司得終止租約的要件為承租人在支付租金遲延的情況下,經過法定期限的催告後仍未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約定事項。參考資料中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中,即使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的情況下承租人還是有機會支付租金並續租,但是如果承租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則出租人可以終止租約。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的應付款項一次付清。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未支付的款項還未到期,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付清所有款項。舉例來說,如果租賃合約還有五個月才到期,但承租人有支付遲延的情況,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將這五個月的租金一次付清。 最後,如果承租人不付清未到期的款項,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機器和設備,並尋找另一個合適的使用者進行轉租。這意味著即使租賃合約還未到期,信託投資公司也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終止租約並回收租賃物。
- 催告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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