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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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於以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辦理質借之案件,不得再要求另提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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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定期儲蓄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第3條,銀行在辦理以定期儲蓄存款存單辦理質借時,不能再要求另外提供保證人。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前述的《金融機關對於定期存款及優惠儲蓄存款質借辦法(93.4.30最高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該資料提到在辦理定期存款存單質借時,不得再要求提供保證人。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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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