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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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之發行,應經其他銀行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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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11條,金融債券的發行需要經其他銀行的簽證。這意味著發行人在發行金融債券時需要得到其他銀行的認可或批准。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銀行想要發行一個金融債券,他們需要向其他銀行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並經過其他銀行的審核和簽證程序。其他銀行會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評估該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並確保該發行行為不會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影響。這項法規旨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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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