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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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按業務性質,全部用於專業之投資及中長期放款。 金融債券之發行與其募得資金之運用,並應專設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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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12條,發行金融債券所募得的資金應全部用於專業的投資和中長期的放款。此外,發行金融債券的同時,應專設會計處理有關資金運用的事項。根據該法規,資金只能用於特定的投資和放款,以確保債券發行的資金使用需符合專業的投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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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