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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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應檢具左列文件,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一、每期債券發行要點,應列明發行所得資金之用途、發行總額、面額、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二、債券募得資金之運用計畫。 三、前期發行債券尚未償還之餘額。 四、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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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詢問的問題,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13條,要求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以下是該條條文的解釋: 一、每期債券發行要點,應列明發行所得資金之用途、發行總額、面額、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及本息償還期限與方法等事項。 根據這一條款,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需要提供有關債券的詳細資訊,包括發行所得資金的用途,發行總額,面額,期次,日期,利率,發行價格以及本息的償還期限和方式等。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打算發行一個總額為1000萬元的金融債券,面額為100元,期次為10年,利率為5%,發行價格為面額的95%,本息將在每年底與付息日進行償還,那麼該銀行在申請時需要提交這些相關資訊。 二、債券募得資金之運用計畫。 根據這一條款,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需要提供募得資金的運用計畫。這個計畫應該詳細說明募得的資金將用於哪些方面,這有助於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例如,銀行可能計劃將債券的募得資金用於提供房屋貸款,個人貸款和企業貸款等。 三、前期發行債券尚未償還之餘額。 根據這一條款,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需要提供關於前期已經發行的債券尚未償還的餘額情況。這有助於了解銀行目前的債券發行狀況以及未來的還款壓力。 例如,如果銀行在過去的一年中發行了一筆1000萬元的債券,但只償還了其中的800萬元,剩下的200萬元仍然尚未償還,該銀行在申請新的債券發行時需要提供這項資訊。 四、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各項資料。 根據這一條款,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需要提供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這些條款可能涉及其他文件和資訊的要求,可以在該發行辦法的第三條和第四條中找到具體內容。 根據以上解釋,您可以理解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13條的各項內容和要求。如果該銀行想要發行金融債券,必須根據這些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訊。
- 核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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