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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其發行額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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