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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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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其發行額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4條,銀行在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時,每一年度的發行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的二倍。然而,如果金融債券的發行是為了執行政府指定的特定任務,那麼發行額就不受前述限制。 根據我所查閱的「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並未找到有關個別銀行執行政府指定特定任務所得豁免發行額限制的相關內容。因此,對於這一問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資料來支持是否有特定情形下免除發行額限制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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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 4 條規定:「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