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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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償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最短不得低於二年,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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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債券的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並且最短期限不得低於二年。此外,開始還本的期限也不能少於二年。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債券發行辦法》,償還期限限制的目的在確保金融機構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還本付息,同時也維護投資人的權益。債券的償還期限是由發行者在發行前決定的,這樣可以提供給投資人一個明確的還本付息時間表,同時也方便發行者在發行後做出相應的規劃。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銀行發行了一項金融債券,其償還期限為五年。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5條的規定,這是符合法規的,因為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同時也不低於二年。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開始還本的期限也必須在償還期限內,且不低於二年。因此,在這個範例中,該金融債券的還本期限可以設定在償還期限的任何時間,只要不少於二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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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