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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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應承購人或持有人之要求得改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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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7條,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若承購人或持有人提出要求,則可以改為記名式發行。 參考資料:《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2月4日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購買了一張無記名式金融債券,但隨後希望將其改為記名式,那麼根據這個法規,該人可以向發行機構提出要求,將該債券改為記名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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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