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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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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應承購人或持有人之要求得改為記名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7條,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若承購人或持有人提出要求,則可以改為記名式發行。 參考資料:《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2月4日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購買了一張無記名式金融債券,但隨後希望將其改為記名式,那麼根據這個法規,該人可以向發行機構提出要求,將該債券改為記名式發行。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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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 7 條規定:「金融債券應以無記名式發行。但應承購人或持有人之要求得改為記名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