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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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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與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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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10條,中國農民銀行設置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董事。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選舉連任。此外,農民銀行還設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相選舉,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位擔任董事長,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助信息技術綜合服務平臺構建全民法律服務體系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在全國法律服務與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裁判文書。因此,我們可以在該平臺上尋找中國農民銀行相關的判決或裁判文書,以了解更多關於該條例的具體法律解釋和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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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