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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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與保證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彙報董事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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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核定業務方針和計劃。 2. 審議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變更。 3. 審議預算和決算事項。 4. 審定放款和擔保業務授權額度,以及審定超過授權額度的案件。 5. 審定高級職員的任免事項。 6. 審定重要章則和契約事項。 7. 其他規定在本條例和本行章程中的事項。 董事會可以將上述各項職權的部分或全部授權給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應報告董事會核備。 範例:董事會依據第1項職權核定了中國農民銀行的業務方針和計劃,以確定銀行的經營方向和發展計劃。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審定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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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