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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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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與保證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彙報董事會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 核定業務方針和計劃。 2. 審議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變更。 3. 審議預算和決算事項。 4. 審定放款和擔保業務授權額度,以及審定超過授權額度的案件。 5. 審定高級職員的任免事項。 6. 審定重要章則和契約事項。 7. 其他規定在本條例和本行章程中的事項。 董事會可以將上述各項職權的部分或全部授權給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應報告董事會核備。 範例:董事會依據第1項職權核定了中國農民銀行的業務方針和計劃,以確定銀行的經營方向和發展計劃。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審定名詞
  • 任免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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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審議事項。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