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行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得收受發展農業有關之各項基金存款,並透過農會與農業信用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以供應農業信用與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7 條規定,農民銀行為了增進農業信用調節的功能,可以收受與發展農業有關的各項基金存款,並透過農會和農業信用組織來吸收農村的資金,以提供農業信用和處理與農民家計金融業務相關的事務。 根據這條規定,中國農民銀行可以與農會、農業信用組織合作,透過吸收農村的資金來支援農民的貸款需求和家計金融業務。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農業發展和改善農民生活,使農村地區的資金能夠更有效地運用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上。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信用社條例相关规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