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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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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當該行出現虧損時,應先從公積金中撥用資金進行填補。如果公積金不足以彌補虧損,則需要根據預算程序由政府進一步撥款。這表示公積金是用來補充虧損的首要來源,如果資金不足,則需要政府的支援。相關法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立法沿革 1

(0730406 增訂)

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韓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拓展並確保海外市場;須承做普通銀行不能承做之固定低率中長期融資與危險較大之輸出保險。性質特殊,且無明定低率資金來源,其經營自將有賴政府之支持及財政之支援,以提高國防融資及保證業務之競爭能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4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韓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拓展並確保海外市場;須承做普通銀行不能承做之固定低率中長期融資與危險較大之輸出保險。性質特殊,且無明定低率資金來源,其經營自將有賴政府之支持及財政之支援,以提高國防融資及保證業務之競爭能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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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規定:「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