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2-2 條
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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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當該行出現虧損時,應先從公積金中撥用資金進行填補。如果公積金不足以彌補虧損,則需要根據預算程序由政府進一步撥款。這表示公積金是用來補充虧損的首要來源,如果資金不足,則需要政府的支援。相關法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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