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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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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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2 條,當該行出現虧損時,應先從公積金中撥用資金進行填補。如果公積金不足以彌補虧損,則需要根據預算程序由政府進一步撥款。這表示公積金是用來補充虧損的首要來源,如果資金不足,則需要政府的支援。相關法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730406 增訂)
本行虧損,應先撥用公積金填補;如有不足,再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韓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拓展並確保海外市場;須承做普通銀行不能承做之固定低率中長期融資與危險較大之輸出保險。性質特殊,且無明定低率資金來源,其經營自將有賴政府之支持及財政之支援,以提高國防融資及保證業務之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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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4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韓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增訂本條。 三、中國輸出入銀行為拓展並確保海外市場;須承做普通銀行不能承做之固定低率中長期融資與危險較大之輸出保險。性質特殊,且無明定低率資金來源,其經營自將有賴政府之支持及財政之支援,以提高國防融資及保證業務之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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