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2-1 條
快速跳轉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1 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1 版
(0730406 增訂)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交通銀行條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及中央信託局條例之例,將法定盈餘公積之百分比提高,用以增強資本結構,提高債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304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交通銀行條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及中央信託局條例之例,將法定盈餘公積之百分比提高,用以增強資本結構,提高債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