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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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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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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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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30406 增訂)

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交通銀行條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及中央信託局條例之例,將法定盈餘公積之百分比提高,用以增強資本結構,提高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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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4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交通銀行條例、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及中央信託局條例之例,將法定盈餘公積之百分比提高,用以增強資本結構,提高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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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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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1 條規定:「本行每年營業所得純利,應先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