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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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營業務所發生呆帳之核銷,由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核定額度,授權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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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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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經營業務所發生呆帳之核銷,由財政部依所得稅法,核定額度,授權理事會辦理。
立法理由為求經營企業化,加強理事會職權,爰明定呆帳之核銷,在財政部核定額度範圍內授權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會辦理。
- 核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核定名詞
(0670711 制定)
為求經營企業化,加強理事會職權,爰明定呆帳之核銷,在財政部核定額度範圍內授權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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