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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1 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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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1 條,該行應設置一名總經理,由財政部指派並秉承理事會的決策,負責綜理全行業務。此外,該行還可以設置一至兩名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根據最新法規資料,中國輸出入銀行是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和《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 26 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當由中國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者批准任命。在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經營業務方面,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2 條,該行的營業範圍包括外匯業務、貸款業務、國際支付、國際結算等。 總結來說,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相關法規,該行需要設置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來管理和處理行務,並且總經理由財政部指派,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該行的營業範圍包括各項外匯業務和國際金融服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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