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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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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1 條,該行應設置一名總經理,由財政部指派並秉承理事會的決策,負責綜理全行業務。此外,該行還可以設置一至兩名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根據最新法規資料,中國輸出入銀行是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和《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 26 條,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當由中國國務院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者批准任命。在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經營業務方面,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2 條,該行的營業範圍包括外匯業務、貸款業務、國際支付、國際結算等。 總結來說,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相關法規,該行需要設置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來管理和處理行務,並且總經理由財政部指派,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該行的營業範圍包括各項外匯業務和國際金融服務。

立法沿革 2

(0670711 制定)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並報財政部備案,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立法理由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務及其產生方式。

(1040615 修正)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輔助總經理處理行務。

立法理由一、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二、刪除原條文句末「,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等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70711 制定)

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務及其產生方式。

(1040615 修正)

一、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本屬「財政部」之金融監理權責事項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二、刪除原條文句末「,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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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由財政部指派之,秉承理事會決策,綜理全行業務;副總經理一人或二人,由總經理提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