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10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 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 三、違背本條例及本行章則之檢舉事項。 四、依照法令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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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1. 查核各項帳目及定期檢查資產負債情況:監事會有責任對銀行的帳目進行查核,並定期檢查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2. 審核年終決算:監事會需要審核銀行的年終決算,確保其合法、合規和準確。 3. 檢舉違背法令和銀行章程的事項:監事會有權檢舉違反法令和銀行章程的行為,以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和規範運營。 4. 其他法令和銀行章程規定的事項:監事會負責處理根據法令和銀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該條的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是確保銀行的監督和內部控制,確保遵守法律和規範,保障銀行的財務健康與運營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最新修訂) 範例:監事會查核了中國輸出入銀行的帳目,發現其中某筆款項存在異常情況,經過進一步調查和查核後,監事會向管理層報告並提出修正措施,以確保帳目的準確性和資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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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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