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9 條
本行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監事三人組織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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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9條,該銀行設立監事會作為監察機構,由財政部指派三名監事組織,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任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再次指派連任。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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