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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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監事三人組織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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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9條,該銀行設立監事會作為監察機構,由財政部指派三名監事組織,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任期為一年,期滿後可以再次指派連任。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監事三人組織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常駐監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立法理由一、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二、規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監事、常駐監事採直接指派方式並明定其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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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711 制定)
一、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二、規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監事、常駐監事採直接指派方式並明定其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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