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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8 條

  1. 1.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保證、輸出保險與投資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2. 2.前項各款職權,理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彙報理事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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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8條規定了理事會的職權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業務方針及計畫的核定。 2. 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變更。 3. 預算、決算的審議。 4. 放款、保證、輸出保險與投資業務授權額度的審定,以及超過授權額度的案件的核定。 5. 高級職員的任免的審定。 6. 重要章則及契約的審定。 7. 其他依本條例和本行章程規定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理事會可以將上述各項職權部分或全部授權給常務理事會,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報告給理事會核備。 最新的資料來源是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本身。没有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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