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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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指定其中三人為常務理事,並指派常務理事一人為理事主席。
- 2.理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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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7條,該條款指定了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理事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款第1項,理事會是中國輸出入銀行的決策機構,由財政部指派五至七名理事組織,其中三名理事被指定為常務理事,並由其中一位常務理事擔任理事會主席。根據該條款第2項,理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續派連任。 根據參考資料《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2011年修訂)的記載,該法規確實規定了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組織和運作原則,其中包括理事會的設立和成員組成。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中國輸出入銀行能夠有效地運作並實施其重要決策。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指定其中三人為常務理事,並指派常務理事一人為理事主席。 理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立法理由一、中國輸出入銀行採完全國營型態,爰明定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 二、規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主席採直接指派方式並明定其人數及任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70711 制定)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採完全國營型態,爰明定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 二、規定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主席採直接指派方式並明定其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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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