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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行設理事會,為決策機構;由財政部指派理事五人至七人組織之,指定其中三人為常務理事,並指派常務理事一人為理事主席。
  2. 理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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