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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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將其辦理融資所獲得之債權轉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亦得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因辦理與輸出入有關融資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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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6 條,中國輸出入銀行有權將其自行辦理的融資所獲得的債權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同樣也可以接受其他金融機構轉讓給它的與輸出入有關融資相關的債權。 參考資料: 依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6 條所述,該條規定了中國輸出入銀行在辦理融資方面的權限和義務。該條細節說明了中國輸出入銀行可以將自己所獲得的融資債權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接受其他金融機構轉讓給它的相關債權。這條規定旨在促進金融機構間的資金流動,使得融資更加靈活和高效。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得將其辦理融資所獲得之債權轉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亦得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因辦理與輸出入有關融資之債權。
立法理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授信以中、長期為主,資金較易固著,為應資金調度需要,並協助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與輸出入有關之融資,爰明定必要時可將獲得之債權轉讓予其他金融機構。亦得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因辦理與輸出入有關融資之債權。
- 債權名詞
(0670711 制定)
中國輸出入銀行授信以中、長期為主,資金較易固著,為應資金調度需要,並協助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與輸出入有關之融資,爰明定必要時可將獲得之債權轉讓予其他金融機構。亦得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因辦理與輸出入有關融資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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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