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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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籌措資金,經財政部核准,得向國外借款或在國內外發行短期票券及中、長期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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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了中國輸出入銀行可以籌措資金的方式。首先,該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可以向國外借款。其次,該銀行可以在國內外發行短期票券和中、長期金融債券。這些方式可以幫助該銀行籌措所需的資金。 有關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可以在中國輸出入銀行的官方網站或相關金融法規的網站上找到相關的資料和具體的範例。這些資料應該是最新的並且與所提問題有關聯。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為籌措資金,經財政部核准,得向國外借款或在國內外發行短期票券及中、長期金融債券。
立法理由我國目前輸出貨品仍以消費財居多數,短期資金需求仍頗殷切,金額亦龐大,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協助商業銀行辦理外銷融資,宜以保證等方式予以兼顧。惟既不辦理存款業務,自須發行短期票券籌措資金,為供給中、長期信用之資金,除自有資本外,宜另發行金融債券籌措部分資金,且為拓展外銷所需外幣資金,除向中央銀行融通外,亦宜向國外籌借,爰明定如上。
- 核名詞
(0670711 制定)
我國目前輸出貨品仍以消費財居多數,短期資金需求仍頗殷切,金額亦龐大,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協助商業銀行辦理外銷融資,宜以保證等方式予以兼顧。惟既不辦理存款業務,自須發行短期票券籌措資金,為供給中、長期信用之資金,除自有資本外,宜另發行金融債券籌措部分資金,且為拓展外銷所需外幣資金,除向中央銀行融通外,亦宜向國外籌借,爰明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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