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對社員之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信用合作社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業務,應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1條的內容,信用合作社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 收受社員的活期、定期和儲蓄存款。 2. 辦理對社員的各種放款或貼現。 3. 對社員的票據承兌。 4. 代理收付業務。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的業務。 按照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需要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上述業務。另外,信用合作社如欲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業務,則需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範例:一家信用合作社在其營業處所收取社員的定期存款,屬於上述所列的業務之一,因此可以在符合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經營。另外,若該信用合作社欲開辦甲種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業務,則需要提交相關文件申請並經財政部審核核准後方能進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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