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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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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對社員之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其他經財政部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信用合作社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業務,應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1條的內容,信用合作社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 收受社員的活期、定期和儲蓄存款。 2. 辦理對社員的各種放款或貼現。 3. 對社員的票據承兌。 4. 代理收付業務。 5.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的業務。 按照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需要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上述業務。另外,信用合作社如欲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業務,則需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範例:一家信用合作社在其營業處所收取社員的定期存款,屬於上述所列的業務之一,因此可以在符合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經營。另外,若該信用合作社欲開辦甲種活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業務,則需要提交相關文件申請並經財政部審核核准後方能進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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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