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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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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財政部准,得收受社員存款,其額度在有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保證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無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 前項保證責任合作社之保證金額,以不得超過其股額之十倍為原則。 信用合作社依第一項規定所收受之非社員存款,如經檢查發現其業務經營不善或年度結算虧損而其虧損額度達實收股金時,財政部應即令其停止收受。清償時應優先受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2條,信用合作社根據財政部核准可以收受非社員存款,但收受存款的額度有限制。在有限責任合作社中,收受的存款不得超過該合作社所有社員已繳交的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在保證責任合作社中,收受的存款不得超過該合作社所有社員已繳交的股額、保證金及公積金之總額。在無限責任合作社中,收受的存款不得超過該合作社所有社員已繳交股額的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 對於保證責任合作社,其保證金額則以不得超過股額的十倍為原則。如果信用合作社根據第一項規定收受了非社員存款,但在檢查中發現業務經營不善或年度結算虧損且虧損超過實收股金的金額時,財政部應要求該合作社停止收受存款。在清償時,該合作社應優先償還這些存款。 就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網站提供的最新資料,信用合作社相關的法規包括「信用合作社法」及「金融機構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這些資料可以在財政部網站上找到。根據這些資料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項法規的應用情況。例如,一個有限責任合作社已繳交股額及公積金的總額為100萬元,根據這個法規,該合作社可以收受的非社員存款不得超過100萬元。

  • 名詞
  • 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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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財政部核准,得收受非社員存款,其額度在有限責任合作社不得超過其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