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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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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所收受各種存款,應依照規定提足付現準備金,並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行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3條,信用合作社所收受的各種存款,應按照規定提供足夠的現金儲備金,並存入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 參考資料:「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收取各種存款時應提供的現金儲備金和保證準備金的存款處理事項。這項規定是確保信用合作社能夠具備足夠的資本金和現金備用金,以確保存款人的權益和信用合作社的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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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所收受各種存款,應依照規定提足付現準備金,並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