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購置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14條,信用合作社在購置固定資產時,其金額不得超過該合作社的資本淨值。也就是說,信用合作社在進行資產投資時,必須考慮其自身的財務實力,避免將過多的資金投入到固定資產中,以確保合作社能夠持續健全經營。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作社的財務穩定性以及存款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的資本淨值為1000萬元,根據該條規定,該合作社在購置固定資產時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以確保該合作社不會因為過度投資而導致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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