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休辦法,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信用合作社經營良好者,得按年終決算盈餘額之多寡比例提撥部份為理監事獎金,其辦法由財政部另訂之。
根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包括任免、陞遷、考核、獎懲、輪調、退休辦法等。這些人事制度需要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實施。此外,經營良好的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年終決算盈餘額的比例提撥部分作為理監事獎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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