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每年之存款積數應達最低之限額,凡連續二年未達限額者,或借款逾期一年且不照章繳息者,應予除名。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 2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在章程中規定社員每年的存款積數應達到最低限額。如果有社員連續兩年未達到限額,或者借款逾期一年且未按照章程付息,該社員應被除名。 參考資料: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 年 7 月修正公告-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4&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read.jsp&lawname=911753&articleid=5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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