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之選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照本準則辦理。 前項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總分社經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條,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的選聘事項,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應按照該準則的規定進行。其中,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總分社經理。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