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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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經財政部核准改組者不在此限。 二、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 三、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年按日平均積數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者。 四、過去二年內在本社之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未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及假釋)。 二、在通緝中者。 三、曾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免予繼續執行尚未逾三年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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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條,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入社滿二年以上,但經財政部核准改組者不在此限; 2. 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3. 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每年按日平均積數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 4. 過去二年內在本社之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未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可以進一步了解這些條件的具體要求及執行方式。例如,根據第3條第3款,該準則要求候選人的存款每年按日平均積數最少達到新台幣五萬元。這意味著候選人必須在過去一年內的存款額要達到這個數字才符合資格。 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故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參考範例。
- 核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通緝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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