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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經財政部准改組者不在此限。 二、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 三、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年按日平均積數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者。 四、過去二年內在本社之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未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假釋)。 二、在通緝中者。 三、曾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執行期滿或免予繼續執行尚未逾三年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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