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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修正前已在任之經理人不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現任經理人升任,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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