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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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6條規定如下:本準則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修正前已在任之經理人不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現任經理人升任時,應符合本準則所訂的資格條件,若不符合規定而擔任經理人職務的,應解任。 根據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6條規定了現任經理人升任時的資格要求。如果升任的經理人不滿足這些條件,他們應該被解職。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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