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或在本社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紀錄情事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股金及存款積數之限額規定,未於本準則修正後六個月內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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