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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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現任及當選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或在本社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紀錄情事者。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有關股金及存款積數之限額規定,未於本準則修正後六個月內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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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5條,現任及當選人員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應予解任: 1. 在本準則修正後,發生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況,或在本社的各種貸款或保證貸款中,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的紀錄。 2. 在本準則修正後的六個月內,未調整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規定之股金和存款積數。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現任或當選人員在修正後的準則生效後,有三個月以上未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或者在六個月內未調整符合準則所規定的股金和存款積數限額,則根據這項規定,該人員應被解任。
- 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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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