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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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