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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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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積極資格得依本準則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4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進行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的信用合作社,其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適用該準則第三條第五款和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積極資格則可以根據該準則修正前的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以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4條 - 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之修正前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 第三條第五款、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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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4 條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底前辦理改選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之信用合作社,其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適用本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