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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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本準則修正前已當選者,於任期屆滿前,不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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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3條,已經當選的現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並且任期還沒結束的人,不適用該準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在修正準則前已經當選為理事的人,在任期結束前不需要符合準則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資格要求。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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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