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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本準則修正前已當選者,於任期屆滿前,不適用本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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