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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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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二十九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理事、監事、經理人因案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2條,若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在任期內發生或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的情事之一,則可以被解任。同樣地,如果經理人在任期內發生第29條的情事之一,也可以被解任。然而,如果理事、監事、經理人因案件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則不適用解任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在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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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2 條規定:「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經理人於任期內發生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