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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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2條,若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在任期內發生或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的情事之一,則可以被解任。同樣地,如果經理人在任期內發生第29條的情事之一,也可以被解任。然而,如果理事、監事、經理人因案件被主管機關處分停職,則不適用解任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在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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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