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得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得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