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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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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重大過失致合作社發生損害者,得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之同意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1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除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否則不得解聘。然而,如果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作社遭受損害,則可以經由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中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予以解聘,並且需向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院轄市則是財政局)報告。 根據財政部訂頒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該選聘準則明確規定了解聘總經理的程序。該準則中提到,解聘總經理需要經過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此外,該準則還指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作社遭受損害時,可以解聘,並且需要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的規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在任職期間,除非經過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否則不得解聘。然而,如果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作社損害,則可以經由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中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來解聘,並且需要報請相關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 財政部訂頒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0條 - 財政部訂頒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1條 - 有關信用合作社解聘程序及相關規定的相關案例

  • 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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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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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1 條規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就任後,非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聘。但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因故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