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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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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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30條,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的聘任需經由至少兩位經理事連署推薦,並經過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中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然後報請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部)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要聘任新的總經理,至少需要兩位經理事共同推薦該候選人。接著,主管機關要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中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該提名。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才能向主管機關提交文件以供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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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