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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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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9條,信用合作社的經理人應該規定在法律上具有資格,並且符合選聘準則的要求。根據該準則,經理人的選聘應該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資格要求,詳細規定在選聘準則的其他條款中。經理人的選聘與社員代表理監事的選舉程序和資格要求有所不同。具體選舉程序和資格要求可以參考財政部所頒佈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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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9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