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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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積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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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8條的規定,秘書長的資格要求如下: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範例:一位擁有國內專科以上學歷,並在信用合作社任職超過三年的候選人,並且曾經擔任該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公營銀行相當職位,且在其擔任職位期間表現優良。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範例:一位擁有國內專科以上學歷,並在金融行政或管理領域擁有超過三年的工作經驗,並曾經任職於具有薦任七職等以上職位或相當職位,且在其擔任職位期間表現優良。 3. 具有五年以上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且成績優良者。 範例:一位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超過五年的候選人,並曾經擔任該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公營銀行相當職位,且在其擔任職位期間表現優良。 4. 具有其他能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之經歷者,並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 範例:一位擁有其他能夠證明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之經歷的候選人,並且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 以上解釋參考自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8條的相關法規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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