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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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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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7條,信用合作社的總經理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且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擁有五年以上的經驗,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位並表現優異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7條所規定之資格要求,可以舉出一個實際案例作為範例,例如某信用合作社的總經理是一位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十年以上的銀行工作經驗,其中五年擔任過信用合作社的總社經理職位。該總經理在過去的任職期間表現出色,業績良好,符合第27條資格要求。 注意:本範例為虛構情境,並非真實案例。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且有五年以上的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曾擔任過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且表現優良者。 3. 具有三年以上的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社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位或公、民營銀行相當職位且表現優良者。 4. 具有足夠的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 範例參考資料:關於第27條第四款之「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的具體範例可能因情境而有所不同。可以舉一個實際案例,例如一位申請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的候選人具有豐富的金融專業知識和多年的銀行經驗,擁有成功經營過其他金融機構的經驗,並能夠提供相關的執行計劃和策略,以健全並有效地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 注意:本範例為虛構情境,並非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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