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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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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6 條,當選人在選舉揭曉後七日內應收到合作社的通知。如果當選人不願意就任,則需要在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合作社應依次遞補候補當選人,如果沒有設置候補當選人,則以次高票者遞補。合作社還需要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根據資料,例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一份函件(八十一北市財三密字第三二四及三五七號函)可能涉及到該條款的相關範例,但沒有提供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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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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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6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