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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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