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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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揭曉後七日內通知當選人,如有不願就任者,須於接到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置候補當選人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並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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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6 條,當選人在選舉揭曉後七日內應收到合作社的通知。如果當選人不願意就任,則需要在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合作社應依次遞補候補當選人,如果沒有設置候補當選人,則以次高票者遞補。合作社還需要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根據資料,例如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一份函件(八十一北市財三密字第三二四及三五七號函)可能涉及到該條款的相關範例,但沒有提供具體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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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