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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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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5條,信用合作社在選舉揭曉後,應立即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並且在七日內將該紀錄提交給所在的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訂定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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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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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5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