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5條,信用合作社在選舉揭曉後,應立即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並且在七日內將該紀錄提交給所在的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訂定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