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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於選舉揭曉後,應當場將當選人姓名及當選票數作成紀錄,於七日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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