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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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選舉,應於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選舉票應由監選人員及選務人員會同加封,並由信用合作社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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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4條,各項選舉在投票完畢後應當場開票,選舉票應由監選人員及選務人員一同加封,並且由信用合作社保存三年。根據這項規定,選舉的投票程序應該是公開透明的,選舉票也應該妥善保存以便日後檢查或爭議解決之用。舉例來說,如果在一次理事選舉中,有人質疑票數計算的準確性,這項條文可以用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來核實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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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