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如選舉人因不識字或身體殘障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選人依其意旨,代為圈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3條规定,信用合作社在进行社员代表选举时,若选民因不识字或身体残障而无法自行填写选票时,可以要求监选人代为填写选票。此规定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保障所有合格的选民能够行使他们的选举权利。该规定意在解决选民在填写选票过程中因不识字或身体残障而遇到的困难,使其能够以自己的意愿表达他们的选举意见。这个规定体现了信用合作社在选举中注重包容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益和确保选举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它确保了不识字或身体残障的选民也能够有效参与社员代表的选举,使他们的选票能够被正常计算和统计。監選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角色是代表选民填写选票,必须按照选民的意愿填写,确保选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因视力问题无法看清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便可以请求监选人根据他的意愿,在候选人姓名旁边的选框中圈出他所选择的候选人。这样,尽管这个选民自己无法亲自填写选票,他的意愿仍然可以通过监选人的代填表达出来,在选举结果中得到相应的计算和统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