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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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 (包括發票、唱票、記票) 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監事時,應由社員 (代表) 大會就出席社員 (代表) 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監事主席時,由蒞臨指導監督之主管官員擔任監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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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2條的規定,選舉社員代表時,理事會應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而選舉理事監事時,則應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並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另外,選舉理事監事主席時,則由蒞臨指導監督的主管官員擔任監選人。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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