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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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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派員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1條,信用合作社在進行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時,應在選舉前七日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同時,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派員指導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信用合作社在臺北市進行理監事選舉,應在選舉前七天向臺北市財政局報請備查,並要求該財政局派員指導監督選舉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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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