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派員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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