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備查。 前項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 (院轄市為財政局) 派員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1條,信用合作社在進行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時,應在選舉前七日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備查。同時,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選舉亦應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院轄市為財政局)派員指導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某信用合作社在臺北市進行理監事選舉,應在選舉前七天向臺北市財政局報請備查,並要求該財政局派員指導監督選舉過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