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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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應繕造選舉人名冊,經查核選舉人國民身分證與社員名簿符合時,即於本人名下簽章,領取選票,當場投入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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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20條,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應繕造選舉人名冊,經核查選舉人國民身分證與社員名簿符合後,選舉人即於本人名下簽章領取選票並當場投入票箱。 舉例:假設某信用合作社進行社員代表選舉,根據第20條的規定,該合作社先編製選舉人名冊,並核對選舉人的國民身分證與社員名簿是否符合。符合的選舉人在選舉當天,簽署本人名字、領取選票,然後當場投入票箱。這樣的程序符合信用合作社法第20條的規定。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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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