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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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 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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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9條,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此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選舉票的印製和加蓋圖記的程序。選舉票必須由信用合作社自行印製,並在票上加蓋圖記,以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台灣區立法院主管機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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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