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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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選舉人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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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8條規定,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之選舉,選舉人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表示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理監事主席的選舉必須由選舉人本人親自參與,不能委託他人代表出席選舉。根據這個規定,如果選舉人不親自出席,而是委託他人代理,那麼這樣的選舉是無效的。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避免利益衝突或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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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