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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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如得票數相同時,當場以抽籤決定之。但理監事主席之選舉,因得票數相同無法決定當選人者,應即重行投票一次,如得票數仍相同者,再依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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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7條,當社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中出現得票數相同的情況時,應當場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人。然而,若是在理監事主席的選舉中,因得票數相同而無法決定當選人,應立即進行另一輪投票。若在第二輪投票中仍然出現得票數相同的情況,則必須再次透過抽籤來決定最終的當選人。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9&parentpath=0,2,4,19). - 信用合作社法第13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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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