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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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應將全體理監事姓名印列於選票,分別由理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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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16條的規定,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的選舉應該將全體理監事的姓名印列在選票上,然後由理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進行圈選。這表示在選舉時,每個理監事都可以在選票上圈選自己認為合適的候選人,而選票上的選舉結果是匿名的,無法確定誰選了誰。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和平等性,避免任何人被迫或受到干擾。例如,如果有一個理監事主席的候選人,其他理監事可以選擇圈選其名字,但無法確定是哪個理監事投了哪個候選人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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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